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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公司报告的信用费用根据所谓的韩国国税厅公示的9%认定利率,调查机关认为该利率并非公司的实际借款利率,调查机关暂按其它公司的实际利率来重新计算信用费用,对于内陆运费、包装费用、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公司报告的信用费用根据所谓的韩国国税厅公示的9%认定利率,调查机关认为该利率并非公司的实际利率,调查机关暂以其它公司的实际利率来重新计算信用费用。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退税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对于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保险、包装费用、港口装卸费、报关代理费、佣金、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其向中国出口两种规格的TPA产品,一种为PTA产品,另一种为QTA产品。该公司主张,其在中国、韩国和其它国家(地区)市场销售的PTA和QTA产品没有差别。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暂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韩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的内销全部为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调查机关暂认定其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交易。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内销交易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的数据,对于公司答卷提供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调查机关初步认为分摊方法合理,暂接受公司数据,对于公司提供的财务和其它费用数据,调查机关认为分摊方法及计算金额不合理,暂根据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销售收入比例重新计算分摊。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非关联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超过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暂按高于成本的内销交易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关联及非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对于通过非关联贸易商的出口,调查机关暂以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的交易价格为出口价格;对于通过关联贸易商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以关联贸易商的转售价格为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公司报告的信用费用根据所谓的韩国国税厅公示的9%认定利率,调查机关认为该利率不属于公司的实际利率,调查机关暂以公司财务报告中显示的实际借款利率来重新计算信用费用,对于其它折扣、内陆运费、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公司报告的信用费用根据所谓的韩国国税厅公示的9%认定利率,调查机关认为该利率不属于公司的实际利率,调查机关暂以公司财务报告中显示的实际利率来重新计算信用费用。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退税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对于内陆运费、国际运费、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报关代理费、货币兑换费用、其它折扣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