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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认为,韩国6家企业未能提供充分、客观、可供核实的证据来说明融资性贸易的影响。申请人的以上论述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七、对各利害关系方其他主张的处理 2009年3月5日,相关涉案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异议》的文件。2009年6月18日,韩国驻华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中国商务部针对对苯二甲酸(TPA)反倾销调查的韩国政府立场》的文件,对申请人资格、倾销进口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公共利益及计算倾销幅度等问题提出了意见。调查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关于申请人资格问题 相关涉案企业及韩国政府均提出,调查期内,由于本案申请人厦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分别通过其关联公司从韩国涉案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故主张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应将其自国内产业排除。 调查机关审查了上述申请企业的关联公司情况、进口行为、进口数量情况及其对国内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企业的关联公司的进口行为并未对申请企业的生产、销售对苯二甲酸产品造成实质影响,亦未使申请人避免受到倾销进口的影响,同时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企业与其关联公司的关系使申请企业的行为不同于中国其他对苯二甲酸生产者,也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企业自其关联公司进口行为中受益。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支持相关涉案企业及韩国政府的上述异议,不将上述两家申请企业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二)关于本案被调查国家(地区)范围问题 相关韩国涉案企业对此次申请未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列入被调查国家(地区)范围内提出异议。对此,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就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时,提出调查期内未发现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国内产业目前遭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主要由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对苯二甲酸产品造成。调查机关通常会根据国内申请企业的申请范围开展调查 ,同时反倾销并不要求将申请调查产品的所有来源国(地区)纳入被调查产品范围。在申请人未申请的情况下,调查机关未将上述国家(地区)列入被调查对象并无不妥。因此,不支持韩涉案企业的上述异议。 对于韩国涉案企业在上述书面意见中提到的其他问题,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关于申请企业更名问题 2009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之一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申请人之一原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以该申请人更名后的名称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参与本案全部调查程序。 八、初步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晓星2.7% (Hyosung Corporation) 2. 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3.4%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SK油化株式会社 3.5%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4. 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4.2%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5. KP化学公司2.9% (KP CHEMICAL CORPORATION) 6. 泰光产业(株) 2.4% (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 7. 其他韩国公司11.2% (All Others) 泰国公司 1. 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18.9% (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 2. 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12.2% (Siam Mitsui PTA Co., Ltd.) 3. 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18.5% (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4. 其他泰国公司20.1% (All Other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