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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主张正常价值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审查和调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公司主张对公司在销售被调查产品过程中,综合考虑不同客户的购买量、付款条件、资信情况以及公司产品的供应量占客户购买总量的比例等因素,而给予客户的折扣给与补偿或奖励,应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进行调整。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销售被调查产品过程中,根据销售数量及其他条件,而给予的客户的奖励和折扣属于公司与客户销售利润分配的内容,同时公司并没有提供一贯执行的销售政策的书面文件,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公司这一主张暂不予接受。 公司主张,公司的出口交易通常采取信用证等由银行进行付款担保的付款方式,而国内销售交易则相反,由于没有银行担保的介入,其坏帐发生风险显著高于出口销售交易。因此,公司在确定国内销售价格时考虑了这种坏帐风险。进而主张,公司国内销售按照销售收入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应作为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进行调整。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是整个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金,它是作为企业管理费用的一部分而预先提取的,应由整个公司的销售收入来补偿,而不仅仅由被调查产品来补偿,坏账准备不应作为调整项目直接调整正常价值,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公司坏账准备调整的主张。 公司主张在Local L/C销售的情况下,公司将原材料进口关税的退税权利转让给客户并收取相应的退税金额,这一部分退税应在计算正常价值中予以调整。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的材料尚不能证明,Local L/C国内销售所退还的出口退税就是被调查产品的退税,公司向客户收取的退税额也没有证据确定就是客户所收到的退税额,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公司的主张 经初步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 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项目。 (2)出口价格部分 公司主张出口退税的调整。由于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退税金额是否是实际发生的金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材料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直接相关,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公司出口退税调整的主张。 公司主张为出口投保的保险,因未发生坏账而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应作为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保险是“射幸”事件,退还的保险金公司未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调查期的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保险的退还,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公司的调整主张暂不接受。 经初步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 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 4. CIF价格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SK油化株式会社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公司生产一种型号被调查产品,且其在中国、韩国和其它国家(地区)市场销售的被调查产品没有差别。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暂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韩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的内销包括关联及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对于关联销售,并无证据说明其确定的价格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因此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全部内销交易价格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非关联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不超过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按全部内销交易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或通过关联贸易商及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对于直接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非关联客户的出口,调查机关暂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客户或非关联贸易商间的交易价格为出口价格;对于通过关联贸易商及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间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以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间的转售价格为出口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