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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9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9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接上页]

  承包商如果为完成相关工程而进行货物的采购,包括采购的价格、渠道、产地等,如无任何限制,均由承包商自己来决定,而非遵照政府的指示或受政府的委托行事,如果这样,即使承包商完成的是政府工程,也基本可以判断与政府购买货物无关。但是,上述规定表明,美国的相关法律中关于承包商必须使用美国钢铁规定,就是政府在通过法律对私营机构行使职权,构成了对私营企业的“指示”,即:指示参与政府工程的承包商必须使用美国钢铁产品。在此情况下,即使购买者不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但通过法律关于必须购买美国钢铁产品的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政府指示私营机构履行政府购买货物职能。并且,相应的政府机构也被要求确保承包商购买美国钢铁得到实施。对违反规定的承包商予以处罚。比如,《购买美国货法案》中规定,“……这些部门、事务处、机构或独立单位的主管发现,在履行这些合同时存在未遵守这些规定的行为,则该主管必须公开自己发现的所有违规行为,包括负责该合同的承包商名称,且自此发现三年内,不得再将美国或其它地方的有关建造、改建或修缮任何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合同交付给此承包商,以及附属于此承包商或与其相关的转承包商、材料人或供应商。”可见,这种“指示”是强制性的,并且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处罚。
  
  综上,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上述事实构成了出口国政府“委托或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即,政府指示私营机构购买货物。因此,美国政府关于施工合同不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财政资助”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在政府购买货物项目下,不论是供应合同还是施工合同,都毫无疑问地构成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美国政府在《购买美国货法案》项下回答,该法强调“国货优先”,法案要求政府购买国货。
  
  正如前文所述,在购买美国货的内容上,包括了对于供应品和工程合同中工程材料的使用。《联邦采购条例》在总则中规定:“《购买美国货法案》限制采购不属于国内最终产品的供应品供美国境内使用。”“规定美国境内的工程合同只能使用国内工程材料。”
  
  在《1982年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项下,美国政府也回答:向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提供的所有FAA承包商必须保证合同的各最终产品为国产最终产品,产地不明的组件将被认为自美国境外开采、生产或制造。
  
  在《1982年地面运输援助法案》项下,美国政府再次回答,除非经豁免,否则,获得州运输部门所授予之使用联邦助建公路资金的公路施工或维修项目的承包商,必须使用产于美国的钢铁。
  
  在宾夕法尼亚州《钢铁产品购买法案》项下,美国政府也有同样回答,除非有特殊豁免规定,否则该法案要求政府必须采购国产钢铁产品。
  
  上述规定的共同点是:美国相关法案均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必须使用美国本地产品。对于使用外国产品,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条件,也就是购买美国货的豁免条件,即:在使用本国产品将使工程整体成本上升超过25%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非美国产货物,或者在国内产量无法满足需求情况下可以使用,等等。由此,通常情况下,在工程总成本上升不超过25%时,美国法律要求使用国产货物,不得使用外国货物。调查机关认为,这种规定在实质上是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即: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则政府购买货物项目是具有专向性的财政资助。
  
  调查机关在对政府购买货物项目进行调查时,曾要求美国政府提供在调查期内或之后实施的与该项目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全文。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政府在该项目下提供的所有文件并不包括《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很明显,该法案中包含了广受关注的“购买美国货”的内容。申请人在相关评论意见中也对此有提及,并提供了相关的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该法案涉及“购买美国货”的内容如下:
  
  凡受到计划支持的公共建筑和公共工程的建造、改建、维护或修理必须使用美国生产的钢铁及其制成品,除非:(1 )美国钢铁产品数量不够;(2 )购买美国钢铁产品成本高出外国钢铁产品25%;(3 )联邦政府认定购买美国钢铁产品会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机关发现,美国政府在《1982年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项下回答:“除非经过豁免,否则,从使用AIP(机场促进计划)资金的机场资助者获得机场促进项目的承包商,即获得服务合同的承包商,必须使用产于美国的钢铁及制成品。” ;在《1982年地面运输援助法案》项下回答:公路项目中永久使用的钢铁必须产于美国;除非经过豁免,否则所授予的使用联邦助建公路资金的公路施工或维修项目的承包商,必须使用产于美国的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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