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发放和收回补充问题单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09年9月14日,调查机关向上述已递交本案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国内进口商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补充问题单》。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5家企业提交的问题单答卷,这些企业分别为: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内进口商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9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取向电工钢产业反倾销反补贴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2日发出《关于召开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90号)。2009年6月30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国内产业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6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以下简称“立案评论意见”)。 2009年9月16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述”)。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9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265号)。2009年9月调查机关赴本案申请人之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提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案实地核查后提交材料》。 8.信息公开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为冷轧取向硅钢。 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电工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电工钢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