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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包装费用、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担保费用等项目的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未填报正常价值的信用费用调整,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根据该公司所报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信用费用。 (2)出口价格部分 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报关代理费等项目的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填报了出口交易的信用证费用,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这部分费用,同时根据企业所报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了信用费用。 其他美国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俄罗斯公司 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 (OJSC “Novolipetsk Steel” (NLMK)) 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VIZ-Stal LTD) 两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两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其对中国出口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和在俄罗斯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并提交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方法及各型号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查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两公司的产品型号划分方法,并决定在初裁中分型号计算两公司的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两公司在俄罗斯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机关对两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分型号进行了比较,大部分型号国内销售数量占对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但两公司均有个别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对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低于5%。对于比例低于5%的型号,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利润为基础的结构价格确定该型号的正常价值。 调查期内,两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个别型号在俄罗斯国内没有销售,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利润为基础的结构价格计算该型号的正常价值。 调查期内,两公司绝大部分国内销售是直接向非关联的经销商和最终用户进行的,只有个别交易销售给关联方,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全部非关联交易的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两公司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两公司调查期内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 两公司在答卷中填报了所有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于费用和利润,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其中一家公司报告的财务费用在不同表格之间不一致,另外一家公司报告的个别费用没有进行解释和说明,调查机关对上述不一致和没有解释和说明的部分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还对两公司的成本计算方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两公司计算成本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调查机关对上述计算错误进行了调整,重新计算了公司的费用和利润。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两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低于成本的销售量占全部俄罗斯国内同类产品销量的比例不足20%,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依据两公司全部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成本、费用和利润计算了两公司个别型号产品的结构价格,并根据此价格确定该型号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两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在调查期内,两公司均通过位于瑞士的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并报告了瑞士关联公司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瑞士关联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两公司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两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和出厂装卸费等项目的调整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