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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还发现,在宾夕法尼亚州《钢铁产品购买法案》中的公共政策部分有如下表述:“为促进本州及其人民的经济收益,帮助并支持本州钢铁产业的发展和扩张是本州多年来的政策”,“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宣布,宾夕法尼亚州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应随时帮助并支持美国钢铁产业的发展,以促进并提供本州及其人民的经济收益。” 以上法案内容可以说明一个事实:对于美国政府购买货物,相关法律尤为关注钢铁及其制成品,并且明确规定了在机场和公路等公共工程中必须使用美国产钢铁及其制成品。如果政府购买货物使得相关产业获得利益,那么钢铁产业无疑是最主要的受益产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据此,调查机关认定,美国上述法律关于政府购买美国产钢铁及制成品的规定作为财政资助补贴项目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 综上,根据《反补贴条例》,政府购买货物项目不但具有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而具有的专向性,也具有法律明确规定某些产业获得补贴的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美国政府在关于该项目是否使用以及是否使得相关企业或产业受益等问题提出过如下主张: 其一,在供应合同中美国政府几乎没有购买过被调查产品以及其他钢铁产品。理由是,经过对发布联邦政府机构采购机会的网站(FedBizOpps)进行检索,在调查期内没有发现采购被调查产品;关于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采购服务、物料和设施,在其数据库中搜索钢(任何类型),在数据库使用期间无此类采购,等等。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的上述主张与其认为施工合同属于服务合同是相联系的,即:施工合同不属于政府购买货物的项目,而在属于政府购买货物的供应合同中也未发现购买被调查产品乃至其他钢铁产品,所以该项目没有使用。但如前文所述,调查机关已论述了美国政府关于施工合同不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财政资助”的主张不成立,所以,仅仅证明供应合同中没有规定购买美国钢铁产品,并不能说明该项目没有使用,还要证明在施工合同项下,承包商也没有采购美国钢铁产品。美国政府并未提供在施工合同方面涉及对钢铁产品的购买情况。所以,仅仅以供应合同中未检索到钢铁产品,从而说明钢铁产品未被政府购买的主张无法被调查机关所认同。 其二,政府购买在竞争招标基础上进行,价款反映市场状况。理由是:比如,联邦航空管理局支付的价格是在竞争招标的基础上确定的,反映市场状况,不支付超过适当报酬之外的金额;联邦公路管理局施工项目须要经过竞争流程,授予报价最低的有责任能力的投标人,等等。 调查机关发现,根据《购买美国货法案》等规定,虽然存在竞争招标程序,但要求除非存在豁免情况,否则要使用美国产钢铁及制成品。调查机关认为,该事实表明,《购买美国货法案》项下的投标产品的范围实际上是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限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市场竞争。除了公共利益因素外,可以使用外国产品的条件是,美国钢铁产品数量不够,或者购买美国钢铁产品成本高出外国产品25%。也就是说,在购买美国钢铁产品价格没有高于相同外国产品25%的情况下,前述所谓的竞争投标也只是美国产品之间的竞争,当然,可能包含一部分根据国际协定(如《政府采购协定》)可以参与美国政府采购的外国产品。但调查机关同时注意到,美国在地方层面仍有十余个州对建筑用钢(包括关于分包合同的要求)等产品的采购排除了《政府采购协定》成员,即在这些州(包括宾夕法尼亚)只能使用美国钢铁。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该竞争招标因限制了投标产品的范围,从而不能反映充分的市场竞争,即使存在竞争,也是美国国产钢铁产品之间(可能在联邦和一定区域内包括一部分外国产品)的竞争,所以通过竞争招标而得到的价格并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状况。 调查机关在原始问卷中询问调查期内美国政府购买应诉公司货物的情况,以调查应诉公司是否使用本项目,以及如果使用及利益是多少。为了验证对于该问题的回答,调查机关要求应诉公司提供其全部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 两家应诉公司均回答未向政府销售被调查产品,并均未按照答卷要求提供其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AK钢铁有限公司还主张“即使政府确实向某一生产商就某一产品多支付了款项,这一超额支付也与另一种产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口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