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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82年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规定,运输部长可以放弃对美国制造的钢铁和制成品的优先采购权,如果部长认定采用国产材料将使整体项目成本增加至少25%。 《1982年地面运输援助法案》规定, “(a)无论法律有何规定,除非项目使用的钢、铁及制品产于美国,交通部长不得为《1982年陆路运输援助法案》或本编项下交通部管理的任何项目拨款。 (b) 本条(a)不适用于交通部长认定存在如下情况的情形: (1)(2)略 (3)采用本国材料将导致整个项目合同的成本上升超过25%。” 根据上述法案中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在政府购买货物项下,获得利益的最高溢价应为高于外国产品价格的25%。 由于应诉公司对调查没有给予应有的配合,未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确定本项目的利益。调查机关在未得到应诉公司对调查问卷相关问题回答的情况下,推定所有应诉公司的所有产品在国内销售中全部销售给了政府或公共机构或其工程承包商,而且是以最高溢价,即高于外国产品价格25%的价格进行销售。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调查机关在无法从应诉方获得任何钢铁价格信息的情况下,只能从其他途径寻找美国钢铁市场价格的相关信息。 由于未发现关于钢铁产品全部价格的信息,并考虑到碳钢占钢铁产品的绝大部分(调查机关经分析确认,2008年全球碳钢总量占全球粗钢产量的98%),并且碳钢被广泛用于建筑工程,调查机关决定以碳钢的价格作为美国钢铁的市场价格。与其相联系,对于外国钢铁产品的价格,调查机关也将其限定在碳钢。调查机关认为国际市场的价格能够反映参与美国政府采购中投标的外国产品的价格,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调查机关暂推定国际市场的价格为参与美国政府采购中投标的外国产品的价格,鉴于已选定的碳钢价格作为钢铁产品整体价格的代表,进而暂推定国际市场的碳钢价格为参与美国政府采购中投标的外国产品的价格。 调查机关从迈普斯咨询公司的网站获得了调查期内各月份的全球碳钢综合价格和北美碳钢综合价格。考虑到北美的其他国家与美国存在自由贸易协定或同属于WTO《政府采购协定》成员,就政府采购而言,北美洲其他国家的钢铁产品将与美国产的钢铁基本享有同等待遇,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北美碳钢综合价格视为美国的碳钢综合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将调查期内全球碳钢综合价格的月平均数(920美元/吨)和北美碳钢综合价格月平均数(985美元/吨)进行了比较,后者高于前者7%。据此,调查机关认为在此项目下,美国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外国产品7%。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已经推定应诉公司的钢铁产品以高于外国产品价格的25%进行销售,那么其销售价格高于美国市场价格18%。以此为基础,经计算,美国市场价格则低于应诉公司被推定国内销售价格的14.4%,进而,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确定各应诉公司国内销售额的14.4%为本项目项下的利益金额。 在调查中,调查机关曾试图了解私营者在购买钢铁产品的比率,如果知道该比率,并获得相关证据材料,或许对上述认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但美国政府在回答中称不了解这一情况,也未提交相应证据。在此情况下,调查机关分别将应诉公司国内销售额的14.4%作为利益数金额,以其除以其各应诉公司的总销售额即获得了该项目下各应诉公司的补贴金额占其总销售额的比率,具体如下: AK钢铁有限公司11.918%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11.65% 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项目 申请人主张,俄亥俄州发展部通过钢铁发展行动项目向钢铁产业提供融资支持和拨款。根据美国政府2007 年底向WTO通报的2003 及2004 财年的补贴项目,钢铁发展行动由俄亥俄州发展部主管,它向该州的钢铁行业提供直接贷款或贷款担保以及州企业债券基金等融资支持和有关拨款。 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的答卷,《俄亥俄州修正法典》第122.011节明确指定俄亥俄州发展部在一定范围内管理州内各种激励措施项目,俄亥俄州发展部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来履行其管理各种激励措施项目的职责。俄亥俄州发展部2001年发布了支持钢铁行业发展的《俄亥俄州发展部钢铁发展方案》(以下简称《钢铁发展方案》),计划为钢铁产业提供1.1亿美元的援助。《钢铁发展方案》明确指出,其目的是“通过对工厂设备和人员进行战略性投资来增强俄亥俄州钢铁行业的实力”,其具体资助形式为提供直接贷款、企业债券基金、用于污染控制设备的可免税融资的额度和有关拨款等。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由俄亥俄州发展部接受企业申请,经过资格审核和批准程序后,再向被援助方提供财政援助。由此可见,该州政府部门为该项目的主管机关,并有权批准授权提供的激励措施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