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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提前付款折扣、回扣、信用费用、退款和赔偿等项目的调整主张。 关于包装费用,该公司未能提供材料证明其出口与内销产品的包装区别,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不对包装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该公司根据估算的售后服务总费用填报了分摊至每笔交易的售后服务费用,该费用并非与调查期内交易直接相关,同时也不区分市场。该公司无法证明售后服务费用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不对售后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该公司运输产品至加工厂进行切割的费用调整及此部分运费的调整,该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此部分费用的实际发生,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不对此部分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该公司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时,该关联贸易商所扣除的佣金问题,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佣金的存在足以影响出口和内销价格的可比性。由于该公司未提供其支付给关联贸易商的佣金数额或比例,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依据调查期内该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利润情况确定应予调整的佣金比例。调查机关将对此部分佣金调整继续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确定最终调整方法。 (2)出口价格部分 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国际运费、信用费用、退款和赔偿等项目的调整。 关于包装费用,该公司未能提供材料证明其出口与内销产品的包装区别,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不对包装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该公司根据估算的售后服务总费用填报了分摊至每笔交易的售后服务费用,该费用并非与调查期内交易直接相关,同时也不区分市场。该公司无法证明售后服务费用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不对售后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该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交易的内陆运费,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运费。对于该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交易的内陆运费,由于该公司无法将其对关联贸易商的销售与关联贸易商对中国的销售相对应,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使用公司所提供的从工厂至港口的加权平均费率计算内陆运费。 关于该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所填报的CFR条件交易下的国际运输保险费用,调查机关决定暂不进行调整。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该公司答卷中称其在美国国内销售的产品与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完全相同,并提交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方法。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产品相似性的主张。由于该公司在销售部分填报的产品型号划分方法与在产品描述部分填报的型号划分方法不一致,调查机关要求其按照产品描述部分的型号划分方法重新填报了销售情况,并决定在初裁阶段根据此型号划分方法分型号计算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该公司美国国内销售的情况。 调查机关分型号计算了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该公司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数量占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全部为非关联交易,调查机关暂认定其交易价格属于正常贸易过程。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决定暂接受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根据公司所报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发现,低于成本的销售量占全部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量的比例不足20%,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排除这部分交易。 经过初步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非关联客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采用该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