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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9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9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接上页]

  (2)出口价格部分
  
  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包装费用、内陆运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用、出口检验费、银行费用、出口报关费、报关代理费等项目的调整。
  
  关于低品质产品等级调整,该公司未能提供材料证明对该项目进行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低品质产品等级调整项目的调整。
  
  调查机关对两公司出口销售过程中关联贸易商瑞士贸易公司发生的相关费用也进行了调整。
  
  由于两公司的关联关系非常紧密,调查机关决定将每一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两公司的出口数量计算加权平均值,作为两公司统一适用的倾销幅度。
  
  其他俄罗斯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俄罗斯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AK钢铁有限公司10.7%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19.9%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25%
  
  俄罗斯公司
  
  1.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4.6%
  
  (OJSC “Novolipetsk Steel” (NLMK))
  
  2.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4.6%
  
  (VIZ-Stal LTD)
  
  3.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25%
  
  五、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以15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14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
  
  调查机关规定,应诉公司和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公司均应回答问卷。AK钢铁有限公司代表自身提交补贴答卷,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代表自身和ATI投资公司以及阿勒格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补贴答卷。在调查中,调查机关依据获得补贴利益的产品范围分摊补贴项目的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了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政府购买货物项目
  
  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通过《购买美国货法案》、《1982年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1982年地面运输援助法案》及其继承者《1991年联合运输效能法案》,在主要联邦开支项目上对国内钢铁产业进行补助,特别是公路建设、公共交通、水路和机场项目。最初的“购买美国产品”条款已经成为了一项特别为钢铁业设计的补贴项目,该项目下的财政资助来自于政府对国内钢铁产品的溢价购买,并使其受益。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议案,其中包含了“购买美国货”条款,即要求计划支持项目使用的钢铁和制成品应为美国生产。申请人主张,宾夕法尼亚州《钢铁产品购买法案》要求宾夕法尼亚州所有公共机构在其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重建、修复、翻新、维护项目合同中必须订入一项购买美国钢铁产品的条款,以便向美国国内及宾夕法尼亚州钢铁企业提供保护。申请人认为,这些保护构成了补贴。
  
  考虑到《购买美国货法案》项下的补贴、《1982年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项下的补贴、《1982年地面运输援助法案》项下的补贴以及宾夕法尼亚《钢铁产品购买法案》补贴项目均涉及政府购买货物,因此,上述项目有关补贴的认定,将在本项目中一并考虑。
  
  财政资助的认定
  
  美国政府主张,《购买美国货法案》适用于联邦政府两种采购:供应合同和施工合同,后者涉及对服务的采购,并不构成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财政资助”,进而不构成“补贴”,该问题与本案无关;对《1982年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1982年地面运输援助法案》和宾夕法尼亚州《钢铁产品购买法案》,美国政府也提出了相似的主张。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美国政府的表述,对于供应合同属于政府购买货物应该是无异议的,因此,对于供应合同所产生的美国政府的购买行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关于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的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对于施工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服务合同,调查机关无意就此进行讨论,但注意到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合同的承包商、转包商等,通常仍然必须使用美国产的钢铁产品。比如,在《1982年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项目下,美国政府回答“向FAA(联邦航空管理局)提供制成品的所有FAA承包商须保证合同中使用的各最终产品为国产最终产品,产地不明的组件被认为在美国境外开采、生产或制造”,以及 “除非经过豁免,否则,从使用AIP(机场促进计划)资金的机场资助者获得机场促进项目的承包商,即获得服务合同的承包商,必须使用产于美国的钢铁及制成品。” 在《1982年地面运输援助法案》项目下美国政府回答:“公路项目中永久使用的钢铁必须产于美国”,“除非经过豁免,否则所授予的使用联邦建公路资金的公路施工或维修项目的承包商,必须使用产于美国的钢铁”。美国政府提交的相关法律,也证实了上述回答。在宾夕法尼亚州《钢铁产品购买法案》项目下美国政府提供的法律也规定:“每个公共机构应要求,每份公共工程建设、重建、改建、维修、扩建货维护合同文件中均应包含如下条款,即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使用或提供钢铁制品,在履行合同和其下的分包合同时只能使用或提供本文定义的钢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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