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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9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9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接上页]

  综上,各公司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占其总销售额的比率分别为:
  
  AK钢铁有限公司12.0597%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11.65%
  
  经计算,从价补贴率分别为:
  
  AK钢铁有限公司11.7%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12.0%
  
  其他美国公司12.0%
  
  对于其他项目,调查机关暂作如下裁定:
  
  应诉公司均未使用的项目
  
  持续性倾销及补贴补偿法案项下的补贴
  
  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项目项下的补贴
  
  1984年清洁煤炭技术计划项下的补贴
  
  钢铁及金属行动计划项下的补贴
  
  “未来工业-钢铁”计划项下的补贴
  
  对钢铁行业的特别担保贷款项下的补贴
  
  钢铁行业紧急贷款担保法案项下的补贴
  
  养老保险担保项下的补贴
  
  印第安那州政府提供钢铁工业咨询服务(已终止)
  
  钢铁产业的煤炭补贴
  
  宾夕法尼亚州2003经济刺激计划
  
  宾夕法尼亚州可替代能源基金所提供的资助
  
  根据《反补贴条例》不具有专向性的项目
  
  养老保险担保项下的补贴
  
  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良和现代化法案项下的补贴
  
  根据《反补贴条例》不构成财政资助的项目
  
  对美国国内钢铁行业的特别环保豁免项下的补贴
  
  调查期及之前14年前终止的项目
  
  1981年经济复苏税务法案项下的补贴
  
  1986年税务改革法案项下的补贴
  
  1984年钢铁进口限制法案项下的补贴
  
  需要继续调查的项目
  
  低价向美国钢铁行业提供电力
  
  低价向美国钢铁行业提供天然气
  
  六、产业损害和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反补贴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低于正常价值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来自美国的受到美国政府补贴支持的被调查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并且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均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经调查,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特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销售渠道、销售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基本同时出现,产品质量相当,符合客户要求,具有可替代性,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基于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以及生产能力、出口能力的调查(具体分析参见本裁决下文相关部分内容),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均具有产生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
  
  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立案评论意见”中对累积评估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意见一:
  
  “立案评论意见”主张,本案不符合累积评估的适用标准,其理由为:第一,从产品替代性的角度而言,原产于美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和原产于俄罗斯的产品不具有替代性;第二,俄罗斯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和美国产品对国内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不同。
  
  申请人“对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述”认为:第一,取向电工钢产品的使用性能主要为电磁性能。为追求更好的电磁性能,各取向电工钢生产企业均从炼钢成分、各种工艺及设备进行不断改进和提高,其目的均是提高取向电工钢最终产品的电磁性能,因此尽管各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可能会有所区别,但这并不能表明最终的产品特性发生变化,而从俄罗斯与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最终的电磁性能表明,两者基本一致,使用用户大多相同,同样适用于中国国内中型电力变压器及各种配电变压器,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是相互直接竞争的,产品具有可替代性。第二,就对国内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而言,俄罗斯向中国出口取向电工钢产品数量远大于美国,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更大。
  
  调查机关认为:来自俄罗斯和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产品虽然在具体的生产装置及工艺上略有差异,但两者物理特性基本一致,最终产品的电磁性能基本相同,相互具有可替代性。从调查数据来看,本案调查期内来自于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远高于美国,并采取低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定价销售的策略,对中国国内产业影响较大;俄罗斯生产企业具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且对中国的出口占其出口总量比例较大,对中国国内市场依存程度较高,各个牌号的产品均有继续大量对华出口的可能性。立案评论意见所主张的“俄罗斯企业不可能也没有能力继续或扩大对中国的出口”的说法不成立。来自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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