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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其在该项目下向AK钢铁有限公司米德尔顿工厂提供了15万美元的拨款和500万美元的贷款。但是,经对答卷中所附的2002年《获<钢铁发展方案>援助的俄亥俄州钢铁公司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审查后,调查机关发现,除前述具体激励措施外,为资助公司购建和安装新污染控制设备,俄亥俄州政府还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了8000万美元可免税债券的上限额度。此外,AK钢铁有限公司在答卷中表明,除15万美元拨款和500万美元的贷款外,该公司还在该项目下通过与俄亥俄州空气质量发展管理局签订《贷款协议》取得一笔6200万美元的债券贷款,三项具体资助均是用于AK钢铁有限公司米德尔顿工厂的污染控制装置。 对于在该项目下美国政府与AK钢铁有限公司回答不尽一致的6200万美元债券贷款,AK钢铁有限公司答卷还指出,“在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的生效期间,AK钢铁有限公司从俄亥俄州得到一笔6200万美元债券形式的贷款,一笔500万美元的贷款,还有一笔15万美元的赠款。……所有这些资助都与米德尔顿工厂的一个项目有关”。同时,AK钢铁有限公司答卷还进一步解释了《名录》记载其获得8000万美元免税债券上限但实际获得仅6200万美元的债券贷款的原因。这是因为,“俄亥俄州明显地根据年度最高限额指定了高达8000万美元的与米德尔顿工厂有关的债券。……2004年实际发行的债券总值为6200万美元,即,米德尔顿工厂项目没有完全利用最高限额。” AK钢铁有限公司提交了空气质量发展管理局最初做出的引资决议以及对该决议的修订,并指出,《名录》公布的日期是2002年,但由于工厂污染控制装置估算成本发生后续改变,授权发行债券的实际面值也发生了变化,2004年实际发行的债券总值为6200万美元。 需要说明的还有,调查机关发现虽然俄亥俄州空气质量发展管理局是与AK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具体部门,但鉴于《俄亥俄州修正法典》第122.011节已明确说明俄亥俄州发展部会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来履行其管理各种激励措施项目的职责,而且俄亥俄州空气质量发展管理局也是俄亥俄州的政府部门。因此,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俄亥俄州政府在“钢铁发展行动”项目下,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了15万美元的拨款、500万美元的贷款和6200万美元的债券贷款。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的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应为财政资助。在该项目下,调查机关初步认定,俄亥俄州政府提供拨款、贷款,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此外,美国政府在9月23日向调查机关递交的延期申请中表示,补充问卷中提及的债券贷款项目为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AK钢铁有限公司参与的此笔债券贷款应属于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项目下的具体资助形式之一,而非新增指控补贴项目。这是因为,首先,AK钢铁有限公司在原始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均明确指出其在该项目下获得的具体资助包括该笔债券贷款;其次,《钢铁发展方案》也明确规定了提供“俄亥俄州企业债券基金”和“分配给污染控制设备可免税的融资额度”的具体资助形式,而这与AK钢铁有限公司回答的该笔债券贷款的融资形式和用途是一致的;而且,《名录》也说明俄亥俄州政府在钢铁发展行动下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了免税债券的上限额度,以资助公司购建和安装新的污染控制设备,也就说明免税债券的上限额度确实属于钢铁发展行动下的具体资助形式之一。 专向性的认定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表示,该行动的每个项目适用于所有行业,没有专门针对钢铁行业的资金划拨;AK钢铁有限公司也表示,该项目不具有专向性、普遍适用于所有行业。经审查,调查机关并不认同上述观点,原因在于:一方面,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均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没有向调查机关证实该行动的每个项目是否均适用于所有行业;另一方面,答卷中已提交的《钢铁发展方案》却明确显示俄亥俄州政府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工厂设备和人员进行战略性投资来增强俄州钢铁行业的实力”,明确表明该项目是专门针对钢铁行业的。而且,根据美国政府向WTO的补贴项目通报,该项目的政策目标就是支持钢铁产业,该项目的各种具体资助的获得者也仅限于俄亥俄州钢铁产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该项目下,调查机关初步认定, AK钢铁有限公司获得的拨款和两笔贷款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