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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9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9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接上页]

  调查机关认为,基于以下原因,在对政府购买货物这一项目所进行的调查是必要和适当的。
  
  其一,《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补贴是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从补贴的概念看,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的补贴并不只是与被调查产品直接相关的补贴,也包括间接的补贴。
  
  其二,《反补贴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由此给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调查机关认为,为查明补贴是否给接受者带来利益,应诉公司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其全部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
  
  关于政府购买货物项目,在应诉公司未配合调查提供国内销售情况下,调查机关认为,应诉公司的产品(不限于被调查产品)可能销售给了美国政府或公共机构,或者销售给了受购买美国货法所约束的相关工程的承包商,这些销售的价格存在高于市场价格的可能,并由此给应诉公司带来了利益。因此,只要应诉公司的产品存在国内销售,就应当报告相关的交易情况。如果应诉公司认为,对于被调查产品和该公司的其他产品,政府或公共机关均没有购买或没有任何交易受购买美国货法约束,应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假设应诉公司认为其他产品即使受到了补贴也不会对被调查产品产生影响,应诉公司还应证明政府或公共机构购买其他产品而产生的利益对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和定价等诸多方面无任何影响。做这些抗辩之前,应诉公司首先要完整并准确地回答调查机关的问题。
  
  上述论述,在调查机关2009年8月26日致上述两家应诉公司的函中均有明确的阐述。调查机关在此后还给予应诉公司合理的期限重新回答包括本项目在内的所有补贴调查问卷。
  
  并且,调查机关还认为政府购买货物项目有不同于其他补贴项目的特点。通常政府提供补贴,其直接后果应当是因为相关产品获得利益而降低了成本,导致价格方面可能出现下降,从而与未受到补贴的产品相比更具有竞争优势。而政府购买货物项目,其获取利益的方式恰恰是通过比正常市场价格高的价格而获得的,如果不高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则无法获得利益。一个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如果其中某一种或几种产品被政府高价购买而获得利益,该利益可以外溢给其他产品,从而使其他产品获得了包括价格在内的竞争优势,并进而获得利益。
  
  申请人在对应诉公司补贴答卷的评论意见中也表示:申请人在应诉方的网站中发现,应诉方的产品,如AK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碳钢和不锈钢,阿勒根尼技术公司生产的不锈钢,广泛用于建筑业和建筑产品。即使电工钢如应诉方所说很少在该项目使用,这些产品不排除销售给了美国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或者销售给了购买美国货法所约束的相关工程承包商。这些销售的价格存在高于市场价格的可能,并由此给应诉方带来利益。因此,只要应诉方的产品存在国内销售,就应该报告有关的销售情况。申请人还认为,如果应诉方认为即使其他非被调查产品受到的补贴不会对被调查产品产生影响,应诉方有义务证明对其他非被调查产品购买而产生的利益对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和价格等方面无任何影响。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上述观点予以认可。
  
  在2009年9月9日再次提交的答卷中,应诉公司AK钢铁有限公司仅仅提交了产品销售的客户名单,以证明客户中不存在政府,并表示“即使政府最终在包含可能来自AK钢铁的钢铁产品的项目上有溢付款项,收到溢付款项的公司或其他实体也不会将该款项转交给AK钢铁,AK钢铁在其产品上收取的款项只是市场决定的价格。” 但AK钢铁有限公司未就该主张提供任何证据;应诉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仅仅提供了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客户,并指出未向政府机构销售被调查产品,取向电工钢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上述两公司均再次未按照答卷所询问的内容进行回答。
  
  在应诉公司不提供产品交易的情况下,调查机关无法判断其产品是否销售给了政府或公共机构或其工程的承包商,交易价款有无异常等等,也就无法证明应诉公司与可能收到溢付款项实体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市场价格。
  
  鉴于《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规定:
  
  “凡受到计划支持的公共建筑和公共工程的建造、改建、维护或修理必须使用美国生产的钢铁及其制成品,除非:(1 )美国钢铁产品数量不够;(2 )购买美国钢铁产品成本高出外国钢铁产品25%;(3 )联邦政府认定购买美国钢铁产品会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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