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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四)《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三)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核合格的,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增加相应科目,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后方能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许可事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外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必须有深圳市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齐全。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外国医师在深短期行医审批表》(原件1份);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外国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外国医师的工作经历及中文译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外国医师的学术成就(附论文复印件1份)及中文译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外国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推荐信及中文译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深圳市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全身体检报告(原件1份); (八)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须包含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等内容)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外国医师近期免冠大一寸彩照4张。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