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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5.《卫生许可证》破损的,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五)《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注销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4.《卫生许可证》(原件)。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新办《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及饮用水供水单位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申请变更《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换证和补办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或区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制水车间所在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跨地级市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跨区供水的,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各区行政区域内的,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供水单位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制水车间所在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跨地级市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跨区供水的,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各区行政区域内的,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供水单位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卫生审查时限: 1.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2.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竣工验收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新办、变更、换证、补办、注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饮用水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或者供应饮用水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的办法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办法。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8号 许可事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深圳市辖区内企业生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予以卫生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5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