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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材质已列入卫生部公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二)申报企业生产条件符合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生产能力现场卫生审核(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延续卫生许可批件前需进行生产能力现场卫生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委托采(封)样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产品材料及配方(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和与饮用水接触主要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原件1份); 5.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及部件)(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6.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等(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7.检验项目和检验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等(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8.产品标签(铭牌)样稿(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9.说明书样稿(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10.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平面图(工程图或电脑打印件,需按比例画出并标尺寸;标示功能区、人流物流方向,生产设备、卫生设施位置)(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11.产品技术信息(含产品说明、主要成份或部件、使用范围、注意事项) (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12.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3.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新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原件各1份); 4.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委托生产(只允许委托深圳市内生产厂家)的,应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原件1份),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7.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生产能力现场卫生审核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9.产品材料及配方; 10.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与饮用水接触主要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原件1份); 11.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及部件)(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12.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等(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13.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依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第五条、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申请延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