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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卫生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粤卫〔2007〕131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受理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审查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但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则当日作出(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轻微、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 (三)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许可事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机构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含变更、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 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表》(原件3份,加盖公章)。 (二)申请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机构地址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机构负责人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部门的任命文件或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