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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调整)

[接上页]

  变更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医疗机构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变更药学部门负责人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药学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采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三)申请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已到有效期限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新的已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7.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8.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表》(原件3份,加盖公章)。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新办、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3年。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方可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许可事项: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深圳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予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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