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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调整)

[接上页]

  (6)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指定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经办人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省内变更(已在我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现拟变更执业地点的,需要办理省内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指定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经办人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申请延续注册(在我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护士执业注册5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继续执业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四)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五)重新注册(即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或受吊销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申请材料要求同首次注册;
  
  2.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应当有在我省二级教学、综合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原件)。
  
  (六)遗失补证(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遗失登报的整页报纸(原件);
  
  4.近期白底小两寸免冠正面彩色半身照两张。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关于印发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48号)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或区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属医院、社会办医院(民营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所属的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独立医疗美容门诊部,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其他医疗机构,如区属医院及其所属的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会办门诊部、诊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务室等的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变更注册: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依据:《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5年。
  
  依据:《护士条例》第八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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