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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调整)

[接上页]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承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有效期3年。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后,方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六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的医疗机构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设有中医科的综合医院;
  
  (二)应符合《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四)拟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执业证、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20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医师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非港澳台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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