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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调整)

[接上页]

  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办的,除上述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办的,除上述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深圳市级报刊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第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0号 许可事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深圳市辖区内拟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3号发布)第五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其内容包括:
  
  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并经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培训合格证;
  
  2.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须有2名从事职业病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主治(管)医师负责主检工作,至少有2名从事检(化)验工作1年以上的检(化)验师(士);
  
  3.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治专业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4.检(化)验人员应具备检(化)验专业学历,熟悉职业病临床毒物检测和临床检验方法;
  
  5.仪器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所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求,仪器设备应是量值可靠、性能满足计量认证检测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相应的能满足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工作场所;
  
  (五)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粤卫函〔2010〕108号)第五条;《关于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卫〔2003〕344号)附件《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技术规范》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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