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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调整)

[接上页]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师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份);
  
  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申请人除提交以上1-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变更后拟执业的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注册主管部门的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原件1份)和本人原注册信息软盘1张。
  
  (三)医师重新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原件1份)。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或区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卫生局(拟在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师执业证书》,无期限规定。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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