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调整)

[接上页]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或《深圳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十一)消毒供应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广东省医院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完成的医院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验收;
  
  (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验收合格的医院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依据:《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66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每年校验1次。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每3年校验1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
  
  
01-3号 医院的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二十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如地址变更要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并通过公示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