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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期限规定,但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放射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进行校验。 14号 许可事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 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目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按规划约3万人左右的社区设立一个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如社区内医院或社区健康中心已经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上述规划设置,并符合许可条件的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街道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2)诊断及检验设备;(3)治疗及其他设备;(4)避孕药具专柜;(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3.技术人员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区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2)辅助诊断设备;(3)实验室检验设备;(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 3.技术人员10-15名,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依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国计生发〔2001〕140号)。 五、申请材料 (一)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原件1份);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 7.设备清单(原件1份);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原件1份)。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各1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原件1份)。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项目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如新的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等);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各1份)。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