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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d、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a.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b.放射影像技师; c.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3.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八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5.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许可条件: 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3.放射诊疗工作正常开展。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许可条件: 变更相关项目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自愿申请,放射诊疗设备处置合法。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许可条件: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有经核准的放射诊疗科目; 2.普查方案合理、周密,质控措施有效; 3.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防护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资质合法。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持有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原件)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2006年3月1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