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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近一年内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测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后出具的卫 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原件); 6.市售产品说明书(原件); 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粤卫函〔2010〕108号)第二条;《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请变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其他材料: (1)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 a.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验原件); c.申请在深圳市内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需先申请生产能力现场卫生审核,并提交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重新封样产品出具的近一年内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d.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原件1份); e.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 a.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原件1份)。 (3)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第二条;《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补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补发申请(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及损毁原因说明(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5.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深圳市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第二条;《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注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