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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法[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6
【实施时间】 201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接收医师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当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发给受理回执。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回执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人员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领取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送达回执》应与行政许可案卷一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变更《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变入者提供);

  (三)《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变入者提供);

  (四)《医师执业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验原件(变入者提供);

  (六)医疗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变入者提供);

  (八)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变入者提供);

  (九)属执业范围变更的,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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