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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医疗机构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分别按不同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诊疗科目执业登记的,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可行性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拟增设科目床位、人员一览表; 5、拟增设科目开设地的建筑平面图(需标明面积); 6、拟增设科目配备人员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等相关资历证件; 7、拟增设科目相应的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8、拟增设科目设备清单。 (二)变更床位或牙椅执业登记的,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可行性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拟增设床位(牙椅)分布的科室明细; 5、拟增设床位(牙椅)所在科室的建筑平面图(需标明面积); 6、拟增设床位(牙椅)配备人员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等相关资历证件复印件; 7、医疗机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8、扩大医疗用房部分的消防验收证明。 (三)变更执业地址登记的,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可行性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拟变更地址所在地区、县级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5、拟变更地址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租用合同); 6、拟变更地址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拟变更地址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合格情况; 8、《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协议书》; 9、医疗污物、污水排放许可证明。 (四)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变更名称登记的,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主管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或人事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和相关职业技术资历证明; 8、不具有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5种情形的保证书。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