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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三)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的,提交: 1、已变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所有呈报材料采用a4纸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凡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报电子版一份。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医疗机构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五)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七)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所有呈报材料采用a4纸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凡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报电子版一份。 第十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第一百零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应当按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442号)及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的规定执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二点: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四点: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三点: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四点: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鉴卡》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根据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四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医院精麻药管理组织架构; (三)获得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市医师协会培训证明及考核成绩; (四)精麻药药学管理人员名单及分工,提交药师资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