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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百二十六条 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变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及书面申请报告;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根据变更要求不同,提供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变更: ①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的产品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②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③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检验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④卫生监督部门出具变更后的生产企业生产现场审查意见(附相应平面图等资料);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 3、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①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②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③卫生监督部门出具变更后的生产企业生产现场审查意见(附相应平面图等资料); ④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产品型号或规格变更: ①产品结构、工艺、材料及配方一致性保证书; ②拟增加产品的照片; ③拟增加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 ④产品检验报告; (四)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延续、变更和补发应当按《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办理。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二十二条: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提出。第三十条: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提交以下材料:(一)补发申请表;(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补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遗失补办书面申请报告; (二)本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刊上公布的卫生许可批件遗失声明; (三)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四)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章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第一百二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27号)、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2009]第142号)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