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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回执领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人员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领取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日期。《送达回执》应与行政许可案卷一并归档保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延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审批申请表;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所在科室、从事职业卫生具体工作及年限, (五)人员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培训合格证等复印件; (六)实验室及工作场所有关资料,包括:实验室资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产地、技术参数、性能、用途等;如果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八)有效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九)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十)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变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遗失补办《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遗失补办书面申请; (二)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的遗失声明; (三)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医疗机构注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书面申请;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三)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第十四章 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由广州市政府实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办理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向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