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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广州市卫生局负责以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商场、大型展览馆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综合性公共场所; (二)五星级和按五星级标准设计的宾馆酒店; (三)地铁。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第六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规范和标准,包括: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商(店)场、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 《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06]53号) 第六十九条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按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七)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七十条 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五)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