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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申请执业医师注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第四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行医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第四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受聘于广州市、区(县级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医师执业注册。 广州市、区(县级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拟聘用的外籍医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和台湾地区医师,应当向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章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