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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法[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6
【实施时间】 201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一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的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第一点第(二)项,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第二点第(二)项,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四)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应由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助产技术,医学需要的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施的,应由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第六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第六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审批表》,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

  (二)申请人照片;

  (三)医师资格证;

  (四)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其中,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执业范围为临床类别,专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申请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执业范围为临床类别,专业范围为妇产科、外科;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师执业范围为临床类别,专业范围为妇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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