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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法[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6
【实施时间】 201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页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年度校验材料;

  (七)麻醉药品安全储存措施及管理制度;

  (八)医院保管麻醉药品的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的照片;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十)机构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申请资料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二)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

  (三)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四)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五)凡复印件应当由原件提供单位盖章;

  (六)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接收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时,应当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发给受理回执。

  第一百零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审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决定;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应制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回执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人员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领取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日期。《送达回执》应与行政许可案卷一并归档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进行《麻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延续。

  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点:《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六第二款:《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根据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医疗机构换领《麻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当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医院精麻药管理组织架构;

  (三)获得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市医师协会培训证明及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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