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年度校验材料; (七)麻醉药品安全储存措施及管理制度; (八)医院保管麻醉药品的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的照片;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十)机构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申请资料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二)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 (三)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四)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五)凡复印件应当由原件提供单位盖章; (六)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接收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时,应当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发给受理回执。 第一百零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审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决定;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应制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回执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人员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领取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日期。《送达回执》应与行政许可案卷一并归档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进行《麻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延续。 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点:《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六第二款:《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根据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医疗机构换领《麻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当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医院精麻药管理组织架构; (三)获得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市医师协会培训证明及考核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