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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法[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6
【实施时间】 201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

  (三)供水单位产权归属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六)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材料;

  (七)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水质卫生学评价材料,材料应包括:生产工艺、涉水产品使用情况及其卫生批件、水质检验报告书(一年内)、水源卫生评价;

  (八)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九)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以下四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接收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应当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第八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派出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实地审核。

  第八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审核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决定;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准予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应制作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人员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受理回执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领取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日期。《送达回执》应与行政许可案卷一并归档保存。

  第八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供水单位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变更卫生许可范围,涉及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 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 需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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