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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发给受理回执。 第九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审核查。 第九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审核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放射诊疗许可的决定;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九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放射诊疗许可的,应制作《放射诊疗许可证》,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回执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人员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领取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日期。《送达回执》应与行政许可案卷一并归档保存。 第一百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按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第一百零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和变更。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一百零二条 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分别按不同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一)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提交: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2006年3月1日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包括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主要参数、所在场所),变更诊疗设备的,需要注明变更内容; 6、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7、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8、放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业人员一览表; 9、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包括个人受照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等)有关资料; 10、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及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11、本单位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必要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12、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要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同时报电子文档一份; 1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二)注销放射诊疗设备的,提交: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放射诊疗设备注销申请(含注销设备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