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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精麻药药学管理人员名单及分工,提交药师资格证明;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报表; (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年度校验材料; (八)麻醉药品安全储存措施及管理制度; (九)医院保管麻醉药品的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的照片; (十)医疗机构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十一)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新填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变更。 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七点: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七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医疗机构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当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变更事项申请书; (三)变更事项的有关人员专业技术证书(医师资格证书、药师职称证书等)、身份证复印件; (四)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人应持授权委托书办理。 第十一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第一百一十五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5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2009年第142号)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第四点: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由广州、深圳市政府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请卫生许可前应当根据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生产能力及产品符合相应卫生许可条件。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第五条: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第七条: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一)产品申报内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的;(二)产品中使用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的;(三)生产能力审核不合格的;(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五)申报不实,如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不符或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