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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信泰函〔2010〕81、87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0年6月4日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章程作出的修改。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附件: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如《发起人协议》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保险法》以发起方式设立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保监会”)批准(批准文件号:保监发改〔2007〕499号)于2007年5月18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泰人寿。 英文全称:sinatay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缩写为slic) 第四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68号定安名都商务大厦a座四层,邮政编码:310002。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7,699,056元整。 第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1,167,699,056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七条 公司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和公司的其它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即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副总裁(即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中国文化传统,顺应社会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变化,以股东价值为核心,采取“稳健、专业、创新”战略,充分利用股东和周边资源,搭建以人寿保险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努力拓展市场发展空间,确立信誉卓著的品牌,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 (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国际、国内市场变化和自身发展之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由下列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起时公司的总股本为35000万股:
第十五条 公司总股本为1,167,699,056股,公司股份结构见下表。 公司股份结构表
公司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应保持在25%以下。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形式,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 (二)股东名称、股东住所及取得股份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