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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调整)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行了调整,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定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0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02医疗美容许可
  
  0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
  
  04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0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06医师执业注册
  
  07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08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09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1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13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1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15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16护士执业注册(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17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1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1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20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01号 许可事项: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01-1号 社会办医院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医院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数量及布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有前项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签名字样(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和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近3个月的查新资料(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毕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职称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6.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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