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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1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

[接上页]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

  1. 日本公司

  (1)日本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

  1) 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分别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分别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 ,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该公司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全部为关联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类销售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情况。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该公司报告其主要原材料钢坯系关联采购。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不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情况。经发放补充问卷,该公司没有提供日本国内该原料采购的市场价格,也没有提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调查机关无法确定该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决定在初步裁定中暂不接受该原材料采购价格,采用可获得的价格作为该原材料的计价,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其分摊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利润。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调查期内的利润情况。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由于该公司的国内销售全部为关联销售,其利润不能真实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实现的利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答卷中主张的某一合理利润率来计算其利润。

  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确定了调查期内该公司被

  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再由其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2)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由其销售给中国关联贸易公司,再由后者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3)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由其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4)通过日本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1)对于该公司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再由其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暂采用该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2)对于该公司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由其销售给中国关联贸易公司,再由后者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由于该中国关联贸易公司没有单独答卷,调查机关以该中国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在该转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关联公司的费用和利润(利润率暂采用该公司答卷中主张的某一合理利润率),得出推定出口价格,并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3)对于该公司通过第三国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第三国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4)对于该公司通过日本非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该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知晓被调查产品将销往中国,并由此确定与日本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由于采取结构正常价值方法,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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