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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申请人在计算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总进口量时,并未援引相关税则号下的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而采用匿名的“权威第三方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然误导出不可靠、不准确的数据。 (3)为确定国别进口量,申请人却采用了其认为不准确的、所涉及中国海关四个税则号中的73044110 、73044910 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国别进口量统计比例。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共同提交的《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了类似主张。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也在其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的再次评论意见》中提出类似观点。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 (1)税则号73044110 、73044910 项下中国海关统计的进口数据包括部分非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据。从现有海关统计数据中无法单独获得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和分国别进口量。 (2)根据国外生产者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期内,仅有沙士基达曼内斯曼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日本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并向中国出口。 (3)尽管申请人已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其可合理获得的信息,调查机关认为以国外生产者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量总和作为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更为合理。调查机关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日本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的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总量作为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期内347h 牌号的不锈钢无缝钢管的进口数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该产品不属于本案被调查产品。因此,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不包括该牌号的进口量数据。),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总量作为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的表观消费量(表观消费量=国内总产量+进口总量-出口总量)。及被调查产品、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的国内市场份额。 (4)关于申请人申请对“权威第三方机构”名称进行保密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披露该机构名称将影响数据来源机构的正常业务,并可能引发商业报复行为,调查机关认可申请人提出的保密理由,并接受其保密请求。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根据本案国外生产者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及后续相关补充材料中提供的数据计算,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cif 价)(此处被调查产品价格(cif 价)为包含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的到岸价格,且为经汇率换算后的人民币加权平均价。)呈逐年下降趋势,2008 年为11.83 万元/吨;2009 年为10.17 万元/吨,比2008 年下降14.09%;2010 年为7.85 万元/吨,比2009 年下降22.77% ;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18.55%,2011年1-6 月为7.11 万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2.49%。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采用了73044110 和73044910 税则号下的中国海关进口统计价格数据以及来源于第三方机构的市场调查报告的数据分析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对此,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立案的异议》、《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以及与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异议,其主要观点包括: (1)正如申请人所承认的,既然“通过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无法准确地了解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量”,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得出的进口价格同样也是明显不准确的数据。 (2)申请人仅依据“来源于市场调查报告”的数据,直接得出了不同钢种的进口价格,并且在未考虑不同钢种进口量显著差异的情况下,直接简单算术平均得出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