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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国际保险费、出口检验费、在信用证交易议付货款时发生银行手续费等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在本案立案后分别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并各自递交了答卷。关于两家公司在倾销答卷中提出与对方合并计算倾销幅度的主张,其在补充问卷中未能解释该主张的合理性,调查机关发现,这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未达到视为一个整体的程度,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合并计算两家公司倾销幅度的主张。 (2)日本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未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该公司报告其主要原材料钢坯系关联采购。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不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情况。经发放补充问卷,该公司没有提供日本国内该原料采购的市场价格,也没有提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调查机关无法确定该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决定在初步裁定中暂不接受该原材料采购价格,采用可获得的价格作为该原材料的计价,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其分摊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利润。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调查期内的利润情况。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由于该公司的国内销售全部为关联销售,其利润不能真实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实现的利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答卷中主张的某一合理利润率来计算其利润。 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确定了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全部通过一家日本关联贸易商销售给另一家日本关联贸易商,由其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商,再由后者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该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由于采取结构正常价值方法,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内陆运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信用费用、在信用证交易议付货款时发生银行手续费、售前仓储费、国际运费、出口检验费、内陆运费等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和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本案立案后分别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并各自递交了答卷。关于两家公司在倾销答卷中提出与对方合并计算倾销幅度的主张,其在补充问卷中未能解释该主张的合理性,调查机关发现,这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未达到视为一个整体的程度,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合并计算两家公司倾销幅度的主张。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