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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1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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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国内企业所获喷丸钢管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国内企业的喷丸机采购合同和下游企业的喷丸钢管采购合同(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2、3、4、5、6、7、57 项证据。)均表明国内企业有能力生产符合客户要求的喷丸钢管。

  (3)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相关认证(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14 、18、55 项证据。)证明国内企业能够生产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astm )标准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国内企业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与vdtüv 证书产品在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标准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 产品外观。根据《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基本相同,交货时外观状态均经固溶酸洗、钝化。

  3. 原材料、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根据《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两者的原材料基本相同,均为tp347hfg 、s30432 和tp310hnbn 材质的不锈钢管坯。两者的生产设备基本相同,均主要包括:热穿孔机或热挤压机、冷轧机、热处理、酸洗、检验和试验设备等。两者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均为:

  钢坯-热挤压-冷加工-热处理-酸洗钝化-检验交货,或:

  钢坯-热穿孔-冷加工-热处理-酸洗钝化-检验交货。

  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的生产在热加工环节既可以采用热挤压方式也可以采用热穿孔方式,使用的热加工设备分别为热穿孔机和热挤压机。热加工方式的不同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性能没有实质性影响。国内生产企业目前大多同时拥有热挤压机和热穿孔机。在冷加工及之后的环节,加工工艺基本相同。

  4. 产品用途。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31、40 项证据。),均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5. 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区域。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1、31、39、40 项证据。),均主要通过直销等方式进行销售。销售市场区域基本重合,均为主要的电站锅炉生产地,包括黑龙江、上海和四川等。

  6. 客户群体和价格。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部分国内进口商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国内用户既使用国内生

  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又使用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调查机关通过对上述证据分析后认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基本相同,外观、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的范围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35、57 项证据以及本案申请书附件五所附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作出初步认定,并在公平比较的基础上计算出倾销幅度,初步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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