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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 国内产业生产成本增加的影响。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 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主张,原材料和燃料价格的上升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是导致国内产业财务困难的因素之一。 根据实地核查获得的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8、26、27、28、35 、36、37、38、41、43、44、45、46、47、48、49、50、51、52、56、59 项证据。),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20.32%,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28.72%,2011 年1-6 月,比上年同期上涨5.95%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生产成本因素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进口和国内产业所受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基于以上证据事实和分析,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期内其他已知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不足以影响该因果关系的认定。 七、关于产业损害调查的其他事项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立案的异议》中提出,申请书所依据的有关进口量和价格的估算数据,是基于主观臆测和不准确的数据,只能得出不准确的结论。因此申请人没有满足《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3 条关于“准确和充分”的要求。希望调查机关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的规定立即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也提出了类似主张。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评论的评论意见》中进行了抗辩。其主要观点包括: (一)根据美国对产自加拿大的软木材的反倾销案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在任何案件中,“如果申请人无法合理获得其中某些事项的相关信息,那么该申请人并没有义务要在申请中提供该信息。”而本案申请调查产品所属税则号中还包括申请调查产品之外的其他钢管产品。因此,通过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无法准确地了解到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进口量和进口价格。申请书中所提供的关于被调查产品量和进口价格的信息是申请人可合理获得的最佳信息。 (二)根据危地马拉对墨西哥硅酸盐水泥反倾销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证据的足够性,而不是证据本身的准确性和适当性,是作为决定是否发起立案的适用标准”。而本案申请书中的相关证据已足够支持调查机关发起调查。 (三)根据美国对产自加拿大的软木材的反倾销案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并不要求“调查机关有义务在立案调查后继续对申请书中的信息是否足够进行审查,并由于其它证据削弱了申请书信息的充分性而终止调查。一旦基于有足够的证据而立案调查,申请书就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从逻辑上说,调查机关由于发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而终止调查的义务必须以在调查过程中对所有证据的总体情况的判断为依据,而不是对申请书中包含的信息的充分性进行判断。”因此,在本案已经合法立案的情况下,调查机关没有义务再对申请书的信息是否足够进行审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的规定要求调查机关终止本次的调查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已尽其所能地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发起本案调查。尽管调查机关在全面考虑了调查过程中所获的其他证据后,并未采信申请书中提供的国内市场需求、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分国别进口量、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等证据信息,但正如美国对产自加拿大的软木材的反倾销案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所言,“《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并不要求调查机关有义务在立案调查后继续对申请书中的信息是否足够进行审查,并由于其它证据削弱了申请书信息的充分性而终止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根据调查机关初步调查所获得的证据,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因此,调查机关不支持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提出的立即终止本案调查的主张。 八、初步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存在倾销,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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