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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5.刘道崎等30名代表(第337号议案)提出,当前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等问题,大量人为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造成很大不便,建议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明确市政公用事业规划、建设、管理、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环境卫生、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多个行业,目前已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予以调整,而有关供气、排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法规的制定工作也已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将市政公用事业法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拟在时机成熟时适时提出市政公用事业法的立法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在相关条例的制定过程中认真吸收议案的具体意见。 56.计承江等30名代表(第390号议案)提出,我国银行卡产业飞速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银行卡产业管理尚无专门法律规范。建议制定银行卡管理法,明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确定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组织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定银行卡受理和发卡市场管理风险原则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近些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不断发展,国内银行卡业面对更加开放的环境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迫切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和促进银行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银行卡立法工作,曾于2001年、 2005年两次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银行卡条例 (送审稿)》。但由于各方在一些问题上还未达成共识,至今尚未出台。中国人民银行拟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继续推动《银行卡条例》的制定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银行卡条例》的起草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及其所附《银行卡管理法(草稿)》内容,并做好协调工作。 57.曹杰等31名代表(第396号议案)提出,由于我国信用征集和评估体系的欠缺,商品交易中出现了诸如合同欺诈、逃废债务、偷税漏税、虚假报表、黑幕交易等恶劣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依法规范个人信息的征集和评估,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数据库、明确信用奖惩机制、严格规范授信人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加快征信法制建设是确保征信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建立信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一直以来,人民银行等部门均非常重视征信制度的建立,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17个部门共同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而后,中国人民银行又积极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条例解决议案立法要求,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58.曹杰等31名代表(第397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调整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规范,相关法律中的部分规定也较为笼统和概括。建议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标准、条件、程序、职能、经费、财务管理,会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设立混乱、行政色彩较浓、职能不清、经费缺乏等问题,应当以法律形式促进和规范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目前《行业协会商会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在进行专题研究等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条例》解决议案的立法要求。 59.朱国萍等31名代表(第398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律对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不清,不仅影响民间融资的正常发展,也使非法集资活动未受到及时查处和打击,建议制定民间融资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目前正研究修订《贷款通则》,拟在其中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位,并从准入标准、利率管理、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监测等方面对民间借贷作出相应的规定。现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融资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修订《贷款通则》。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