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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10-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1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接上页]
94.刘平建等33名代表(第457号议案)提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繁琐,导致劳动者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甚至出现用工单位恶意利用处理程序拖延时间刁难劳动者的情况。建议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做出修改,明确权利人对仲裁和诉讼方式维权有选择权;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取以“先裁后审”为基本模式、以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辅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和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避免直接诉诸公堂引发的当事人对峙和劳动关系破裂的不利后果。劳动争议仲裁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的劳动争议,完全实行“一裁终局”也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民商仲裁制度中的“或裁或审”模式不宜直接套用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时效、缩短了审理时限;确立了支付令、先予执行制度;完善了裁审衔接、司法监督和救济制度等。这些规定都对缩短争议处理周期、及时快捷地维护劳动者权益起到很好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同时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工作中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劳动者维权问题,切实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95.沈健等36名代表(第473号议案)提出,目前新建住宅小区在教育配套设施上存在责任主体缺失、政府与开发商相互推诿等问题,建议制定新建小区教育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法,落实教育配套设施的资金来源、责任主体,明确配套学校应当与住宅区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等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关于新建小区教育配套建设责任主体等问题,正在拟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已有规定,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交付使用时间。该部将进一步研究代表议案内容,同时加强与国土、规划、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96.杨新力等52名代表(第475号议案)提出,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将使原有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必须高度重视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内容准入方面,对涉及意识形态领域、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应当与三网融合一起规划、一起布置、一起实施、一起检查,建议有针对性的制定专门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管理职责,加快建立完善科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严把内容制作准入和审查关,加强监测系统建设,将各类三网融合新业务纳入监测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为,三网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是当前三网融合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在三网融合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政策规章,并抓紧研究制定《手机媒体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国务院法制办也就电信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中有关三网融合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在三网融合推进中,各部门对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工作也高度重视。具体包括: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责任,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行业监管、企业履行安全职责三个层面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积极探索三网融合形势下党管媒体的有效途径,确保播出内容安全和传输安全;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手段建设。当前正在抓紧对电信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等法律中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上述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

  97.南存辉等30名代表(第483号议案)提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未将境内自然人明确列入中方合资主体范畴,经过三十年的法治进步,现时我们从境内自然人的权益角度分析,该规定明显有悖于民法的平等原则,存在显见的时代缺陷。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个人财富日益增多,从经济能力看,明确允许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条件也已完全成熟,建议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合资企业中自然人持股。商务部认为,我国宪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尚不能进行调整。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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