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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10-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接上页]
93.关于制定教育经费法、教育投入保障法的议案2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均设专章对教育投入和经费保障作了规定,建议通过严格落实现有法律规定,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94.关于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工件中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劳动者维权问题,切实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95.关于制定新建小区教育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96.关于制定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管理法律法规的议案1件。建议在当前电信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等的起草论证工作中,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三网融合问题。

  97.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议案1件。议案所提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建议有关部门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作。

  四、2件议案建议开展执法检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制定以后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

  98.关于建议开展反垄断法执法检查的议案 1件。

  99.关于建议开展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上述156件议案的主要内容及具体审议意见,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0年10月27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35件议案提出的1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起草单位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意见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

  1.任玉奇等30名代表、马克宁等31名代表、王茜等30名代表、曹大正等32名代表(第 35号、第120号、第210号、第253号议案)提出,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存在一些缺陷,如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程序不够规范、商品房预售制度不完善、监管存在漏洞等,导致土地和房屋价格上涨过快,购房者利益受损等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建议尽快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强化对房地产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督,提高土地闲置费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已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部正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并已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些已在征求意见稿中作了规定,有些拟在相关法律或条例中予以吸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订过程中,认真吸收代表所提意见。

  2.孙桂华等31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王晶等30名代表(第85号、第292号、第 338号议案)提出,现行预算法比较原则、笼统,与目前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和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建议修改,增加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等内容,强化对预算编制、执行、变更、决算等全过程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同意代表的意见,并指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预算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由预算工作委员会与财政部共同组织起草。目前正就预算法修改稿全面征求意见。修改稿对议案所提大部分问题已有相应规定,并拟在下一步修订工作中充分吸收其他修改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3.张兆安等30名代表、刘庆宁等31名代表、孙建国等30名代表、高晓明等30名代表 (第99号、第203号、第293号、第336号议案)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时间较早,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规定,有必要尽快加以修改完善,建议扩大调整范围,规范网络消费等新型消费模式,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最低赔偿金制度,明确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经费来源等。国家工商总局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该局已形成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正进行后期修改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草案起草工作中认真吸收议案内容。

  4.罗毅平等34名代表、孙桂华等30名代表(第121号、第179号议案)建议,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尽快明确税务分局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程序、方法,尽快解决与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不衔接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认为,2001年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制度缺失、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等问题,亟需进行修改。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税务总局已全面启动法律修订工作。代表们提出的有关执法主体资格、代位权、撤销权等方面的修改建议,对法律修改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作用,起草组将会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予以研究采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建议在法律修订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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