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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2.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44号议案)提出,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原油天然气资源严重短缺,小炼油屡禁不止,建议制定石油天然气法,规范油气勘探、开采、管输、储备、炼制、销售及相关设施保护。国家能源局认为,石油天然气是关系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现有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目前国家能源局已启动了石油天然气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能源局的意见,建议对石油天然气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73.徐景龙等31名代表、任玉奇等30名代表(第45号、第458号议案)提出,物流法律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物流法。此外,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的建设,与农产品的生产、储运、加工、销售、食用各个环节息息相关,建议把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立法放到突出位置。国家发展改革委赞成代表的意见,现正着手研究制定物流业产业政策,同时先行开展物流法前期调研工作。关于冷链物流,建议将其相关立法作为完善物流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根据物流业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情况和物流立法前期调研结果研究决定物流立法事宜。 74.邵志清等30名代表(第97号议案)提出,依托互联网进行创业就业的方式具有门槛低、经营方式灵活、投入资源少、见效快等特点,既可以有效拉动直接就业,也能拉动相关产业的就业,具有很大的就业吸纳空间,特别能为大学生、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等群体提供一种有效的就业途径。现有就业促进法没有明确指出鼓励发展新兴产业、促进新型就业方式,建议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当前该部正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不断提炼各种促进就业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进一步充实和丰富就业促进法有关鼓励创业的原则和规定。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该部将在以后工作中予以研究采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并针对议案提出的依托互联网进行创业就业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各项措施。 75.姚莉等30名代表(第102号议案)提出,活跃的航运市场和日趋复杂的航运经济形态对我国航运政策、管理和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分类明确、内容全面的水运立法体系是完善我国航运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世贸组织和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并且也是我国实现从航运大国向强国跨越的必要法制保障。建议尽快对航运法进行立法立项。交通运输部认为,航运法是水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全面规范航运业发展目标、航运政策、航运管理体制以及航运市场法律制度。交通运输部于1996年开始该法起草工作,已形成航运法草案,拟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同时,该部还建议将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航运法立法进行详细深入的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76.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136号议案)提出,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该条款对撤销变更登记程序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不能执行的尴尬,使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建议对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增加权利限制的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议案所提问题一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二是鉴于该问题属于公司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建议由国家工商总局对如何具体实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不需要通过修改公司法解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 77.袁敬华等31名代表(第143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少而分散,不利于商业秘密的统一保护,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立法是关键。该局一向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工作,1995年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法律概念,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具体行为的界定方式,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效果。2003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也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列为重点。代表的建议将在今后的修订中予以吸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