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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8.杨子强等30名代表(第145号议案)提出,中小企业、弱势群体与“三农”融资难的问题目前仍然存在,表现在“信贷歧视”、农村等欠发达社区存款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议借鉴美国制定社区再投资法的做法以及国外成功经验,制定我国的社区投资法,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制定社区投资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第一,我国缺乏成熟的零售银行业务经营机构,而大型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难以满足社区再融资要求;第二,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基于信任关系的关系型融资模式和信用社区,缺乏实施社区投资法的配套环境;第三,需要对社区再投资法的作用、管理制度、引发的信贷风险等问题进行更深层次、多角度的利弊分析和研究。近年来,我国正在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实践结果将为制定我国的社区投资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实践依据,并在立法时机成熟时转化为社区投资法或相关法律的主体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79.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144号议案)提出,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主要原因是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建议制定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财政部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目前国家已经在多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照顾、倾斜和扶持措施,并在一系列政策规定、制度办法和体制机制方面对既有法律条款进行了细化,各项制度措施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确保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由于各民族地区具体情况不同,由中央和地方根据现有法律,健全完善具体的制度办法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是否另行单独制定一部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还需进一步研究和论证。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80.刘庆宁等31名代表(第202号议案)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职工合法权益、社会稳定,建议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法。国资委认为,目前以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国资委系统大力开展建章立制,为改制工作有序进行、规范操作提供了保障。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和环节,主要是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政策不力、执法不严等造成的。议案反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国资委将继续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逐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资委的意见。 81.杨继学等30名代表(第220号议案)提出,bot方式已被我国政府广泛运用于电站、高速公路、污水处理、自来水厂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对充分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解决政府投资资金不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从bot项目实践看,当前存在指导规范法律依据效力较低、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建议制定统一的bot法律。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bot是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一种方式,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还有 boot、tot等多种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可以制定统一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目前正开展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前期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立法工作。 82.秦希燕等30名代表(第231号议案)提出,消费者在反价格垄断中缺乏话语权,政府定价产品是否适用反价格垄断,法律规定模糊,反价格垄断执法职权存在交叉,建议修改反垄断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完善反价格垄断。商务部认为,反垄断法第五十条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依据;该法并未排除政府定价或指导定价产品或服务的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已做过较为充分的研究论证,目前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践中可能产生的职能交叉能够通过沟通协作解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做好反价格垄断工作。 83.高小琼等30名代表(第239号议案)提出,为实现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治化,切实规范各种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确保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执行到位,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法律。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为了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和水平,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制定宏观调控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起草组,并于2006年起草出草案初稿。目前该法已经基本成形,建议将该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立法计划。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为了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建议有关方面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对宏观经济调控体制的立法研究论证。 |